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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随着飞凯材料回复关注函,其此前涉嫌被“合同***”案,出现了三项离奇进展:
一是飞凯材料涉嫌被“合同***”,是其董事长自2023年下半年回国后发现业务异常;
二是飞凯材料承认内控问题,但是将责任指向时任总经理苏斌;
三是飞凯材料承认此前公告相关业务模式不准确,系被其他方误导所致。
董事长回国发现异常
飞凯材料涉嫌被“合同***”的业务,起源于2021年上半年。
彼时,飞凯材料全资子公司江苏和成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以公司业务及潜在客户开拓为由,介绍公司与江苏鑫迈迪电子有限公司(简称“鑫迈迪”)、枣庄睿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睿诺电子”)及枣庄睿诺光电信息有限公司(简称“睿诺光电”)开展PCBA(组装印制电路板)产品贸易业务,获得飞凯材料时任总经理苏斌同意。
飞凯材料介绍,2023年下半年,公司董事长ZHANG JINSHAN(张金山)回国更为方便,能从多种渠道获得信息,更加全面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发现此项业务异常及相关应收款项风险敞口过大,果断要求停止该业务,并催促对方还款。
据悉,上述交易开始前,飞凯材料预计月度交易额为500万元左右,按应收账款90天信用期计算,应收账款风险敞口约为1500万元,预期收益率为2%至3%。
飞凯材料证券部工作人员此前称,公司后来感觉上述业务的资金占用量太大,跟利润相比该业务没有继续做下去的必要,决定终止了这笔业务后,下游就不再回款。
飞凯材料公告称,上述交易自2021年6月到2023年11月,持续时间较长且交易规模逐步增加。应收款项回款正常,导致公司忽视了该交易的风险点,应收账款风险敞口逐渐放大。
不过,上述业务似乎自2022上半年开始,已经出现异常。
飞凯材料披露,自2021年6月起,飞凯材料及下属子公司,先后从鑫迈迪***购产品,之后由飞凯材料及下属子公司销售给睿诺电子与睿诺光电。
同时,飞凯材料与第三方服务公司深圳松琴信息光电有限公司(简称“松琴信息”)等签署《销售和技术服务协议》,支付该业务的销售服务费。
记者查询天眼查发现,上述第三方服务公司“深圳松琴信息光电有限公司”,实际应为“深圳市松琴信息光电有限公司”(简称“松琴信息”),成立于2022年4月13日,由陈俊逢100%持股。
飞凯材料证券部工作人员向记者核实确认,飞凯材料与松琴信息签订合同的时间是在2022年4月15日,但是未回应为何与刚成立才两天的公司签订合同。上市公司披露,深圳松琴是该公司涉及近期报案。
松琴信息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飞凯材料与松琴信息的业务合作,不清楚具体是什么业务,但是自2024年年初开始没有开票。松琴信息法定代表人陈俊逢近日表示,该服务费系介绍费,并且“我们不涉及合同***”。目前,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具体情况不方便透露。
责任指向时任总经理
飞凯材料梳理此次涉嫌被“合同***”事项发现,其在合同签订与资金支付流程中,虽按授权审批规则执行,但是在开拓业务过程中未能保持较高的风险意识。
同时,飞凯材料在合同交易量、交易额出现大幅增长时,未能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慎核查:终端客户需求的合理性;在不控制交易存货的情形下,是否存在真实的实物流转;在该项合同金额增加幅度较大的情形下,核查客户的资信状况。
飞凯材料内控未能有效阻止资金被骗取问题,将原因指向其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苏斌。
按照飞凯材料所述,在2021年上半年,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苏斌认为,涉嫌被合同***的相关业务有利于产业布局,也对当地税收有一定贡献,同意开展该业务。
“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在该项合同执行过程中,未能保持较高的风险意识。”飞凯材料回复关注函称,其时任总经理未将该项合同微利且应收账款风险敞口大的情形向董事长汇报,也未上报董事会。
巧合的是,在披露涉嫌被合同***前的3月5日,飞凯材料分别收到董事、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苏斌,董秘、副总经理曹松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辞职理由均是个人原因。
探究可见,苏斌担任飞凯材料董事、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原定任期为2023年4月20日至2026年4月19日。
同时飞凯材料涉嫌被合同***业务,自2021年6月起开始,在2023年12月末发现问题,正好是在苏斌任职飞凯材料总经理期间。
此外,飞凯材料似乎再现信息披露问题。
面对彼时总经理、董秘同时离职,已有投资者在互动平台询问飞凯材料:“公司总经理、董秘同时离职,是否造成公司运营混乱,是否有重大事项未披露?”
飞凯材料予以否认,强调上述二人辞任,不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和公司正常经营。
飞凯材料证券部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上市公司是否追责时任总经理,目前尚不清楚。案件已经移交公安机关,相关信息以公司公告为准。
公告不准确是被误导?
对于此次涉嫌被“合同***”,在2024年3月19日晚间公告中,飞凯材料披露了相关业务流程:“自2021年6月起,飞凯材料及下属子公司与鑫迈迪,以及鑫迈迪指定的***购商睿诺电子、睿诺光电开展贸易合作,并分别签署相关合同。”
简单梳理飞凯材料披露的交易业务流程,飞凯材料扮演“中间商”角色,下游客户睿诺电子和睿诺光电,由上游供应商鑫迈迪指定。
彼时,其他相关方指出,鑫迈迪才是此次业务的“中间商”。即睿诺电子、睿诺光电向飞凯材料下单***购产品,飞凯材料向鑫迈迪***购产品,通过鑫迈迪向加工厂下单,加工厂向睿诺电子、睿诺光电供货。
如果上述鑫迈迪负责人所述内容属实,飞凯材料公告所述的“三方交易”,就变成了“四方交易”,并且此次交易中的“中间商”,由飞凯材料变为鑫迈迪。
飞凯材料回复关注函称,随着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持续深入,公司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前述公告中部分信息,存在被“***嫌疑人误导”等原因,造成描述不准确的情形。
为此,飞凯材料更正上述业务流程为:“2021年6月起,飞凯材料及下属子公司与鑫迈迪,以及睿诺电子和睿诺光电开展贸易合作,并分别签署相关合同。”
留给外界的疑问是,自2021年6月起,飞凯材料已经从事上述业务达两年半左右,为何没有搞清相关业务流程?飞凯材料证券部工作人员未向记者回应上述疑问。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